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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课程

课程九:推进民主政治,实行地方自治

二、推进民主政治,实行地方自治

华中分局成立伊始,就把推进民主政治、实行地方自治作为解放区民主建设的首要任务。1946年初,华中分局书记邓子恢提出“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民主,要实行地方自治。”根据这个要求,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对于保障人民的人权、财权和公民权,对于加强民主建设,开展民主运动,以及贯彻改善民主政策等方面在《施政纲领》中都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

为了团结解放区人民建立民主自治政权,苏皖边区行政领导机关实行“三三制”,在苏皖边区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中,有40%是无党派人士和开明士绅;在政府委员和各厅、处、局领导人中,有才有德、素为人民器重的非党人士也占一定的比例。在各级党、政机关和部门中,党与非党人士亲密共事,真诚合作,形成了一个民主政治的良好氛围。

华中分局对党外人士政治上追求进步,更表示极大的热情与关心。1946610日,著名士绅、苏皖边区临时参议会参议长田丰,以61岁高龄向华中分局提交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请求。华中分局认真地进行讨论,及时地报请中央,中央批准了他的申请并致电祝贺。

普遍进行平等自由的选举,是华中分局及苏皖边区政府推行民主政治的又一个重要标志。华中分局及苏皖边区政府为推进选举,于194641日颁布《乡(镇)组织条例及选举条例之原则》,规定:乡(镇)行政委员会之选举,“应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不记名投票的原则”,还规定:“凡年满18岁之中华民国国民,无论其为原籍居民或外籍居民,在公民登记前,到达该选举区域,经公民登记取得公民资格者,不分男女、阶级、党派、宗教信仰、职业、教育程度之差别,一律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时,还规定了鼓励公开竞选的办法。在这个《选举原则》的指导下,边区各地程度不同地开展普选活动,保障了人民真正履行自己最神圣的民主权利。   

为推进民主政治,华中分局从健全司法制度和民主法规入手,确立华中根据地的民主秩序和每一个人的民主权利。

194616日至27日,苏皖边区政府高等法院举行首次边区司法会议,通过民刑条例草案30余件,其中属于司法条例有:《各级法院组织条例》、《民刑诉讼条例》、《陪审条例》、《律师登记条例》等;属于刑法条例有《惩治叛国罪犯条例》、《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属于民法条例有《土地使用条例》、《处理债务条例》、《继承遗产条例》、《婚姻条例》等。316日,苏皖边区政府民政会议经过15天的讨论,又通过了关于拥优、减租、干部管理等条例。据不完全统计,一年多时间内,苏皖边区政府共制订各种条例和法规50余件。它的颁布和实施,确保了边区人民最广泛的民主自由的权利和良好的民主秩序,推动了边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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