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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培训材料之四: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淮安市楚州中学2017-2018学年度第一学期班主任培训材料之

一、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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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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