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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重点政策解读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前期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尤为重要!帮各位领导整理了一些定期注册方面的材料,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注册对象

 

(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注册条件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也就是指五年后的下一个注册周期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四)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180 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 5 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 5 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六)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三)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这些人员应给予注册合格结论)

(四)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 2 年以上的2年以内的若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也应给予注册合格结论

(五)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六)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第八条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 2 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也就是指低证高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 5 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在下一注册周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第九条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二)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 72 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 36 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 1 个月);

(三)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四)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五)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三、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 5 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每年 10 月 10 日至 11 月 10 日为教师资格注册受理时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职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定期注册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同步申请,未在网上申请的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 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 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四、罚 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六、政策问答

 

3.如何理解“在岗教师”?

“在岗教师”指学校中所有教师岗位人员,除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外,还包括从事学校管理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 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4.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是否证书就没有用了?

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长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到符合注册条件的岗 位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7.首次注册合格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列入注册对象范围,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以上的合同;

(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12.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了一本后,其他证书必须注册吗?如不注册还有效吗?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15.首次注册时在外地进修,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22.持有初中教师资格证,由于组织原因调到高中任教,可以注册吗?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 2 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 合格结论,并限其 5 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 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定期注册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 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30.对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有什么处罚措施?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3. 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34.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先向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因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申请补发或换发者,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同底板小 2 寸证件照 3 张(用于制作证书);

(5)因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申请换发证书的,需将损毁证书上缴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备案;

(6)证书上已登有注册结论的,在取得新证书后,由定期注册机构补登。

 

38.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网上填报定期注册申请时如何处理?

1996—1997 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 时期”)和 1998 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 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44.教师资格种类与现任教岗位不相应,网上申报时应如何填报?

申请人应尽量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如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 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 格证书信息”栏中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项必 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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